电话、传真管理规定(二)
发布日期:2015-08-10浏览:2104
第十二条员工所发传真应使用公司统一的封面与格式,内容应经部门经理审核无 误后再传真,部门经理不在可以直接由中心总监进行审核。公司员工不能将未经审核的文件传真出去,否则,造成的后果完全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在每月25日将本部门的《长途电话记录》送交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各部门的《长途电话记录》备案,并根据尽录内容,计算 员工应当扣减的话费。
维修与报停
第十五条各部门电话与传真的报停由部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电话或传真出现故障部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应马上通知人力资源部,由 人力资源部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部门非专业人员维修导致机器报废或主要部件人为损坏的,由当事人与该部门经理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各部门长途电话或传真需要报停时,应由部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提前3天通知人力资源部经理,由人力资源部指定行政专员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总经理批准即日颁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在每月25日将本部门的《长途电话记录》送交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各部门的《长途电话记录》备案,并根据尽录内容,计算 员工应当扣减的话费。
维修与报停
第十五条各部门电话与传真的报停由部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电话或传真出现故障部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应马上通知人力资源部,由 人力资源部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部门非专业人员维修导致机器报废或主要部件人为损坏的,由当事人与该部门经理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各部门长途电话或传真需要报停时,应由部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提前3天通知人力资源部经理,由人力资源部指定行政专员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总经理批准即日颁行。